甘肃省玉门市��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981行初5号原告王莉,女,生于1989年12月20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系酒泉市肃州区果园乡小坝沟村10组农民。被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分局局长。第三人酒泉市肃州区果园乡小坝沟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不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莉以被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现已履行给其女儿进行户籍登记的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告王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程志荣
审判员 赵 玺
审判员 晋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