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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22号

2016-122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122号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事由:依据凤台县国土资源局诉李佩民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关于李佩民在凤台县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4885.00元,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葛峰承办人:胡晓涛填发人:胡晓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