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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871号

原告汝南县金铺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张东艳、牛建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汝南县金铺供销合作社,张东艳,牛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汝南县金铺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该社主任。被告张东艳,女。被告牛建中,男。

原告汝南县金铺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张东艳、牛建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金铺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