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汝南县金铺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该社主任。被告张东艳,女。被告牛建中,男。
原告汝南县金铺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张东艳、牛建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金铺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