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60-3号申请执行人雷世晏。被执行人王功林。被执行人王功建,系被执行人王功林哥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功林、王功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功林、王功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功林、王功建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69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