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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60-3号

雷世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世晏,王功林,王功建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60-3号申请执行人雷世晏。被执行人王功林。被执行人王功建,系被执行人王功林哥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功林、王功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功林、王功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功林、王功建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69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