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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特49号

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特49号

申请人: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99号常熟滨江国际贸易中心4幢402-C室。

法定代表人:陈虎,总经理。

被

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霓中路1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梅,总经理。申请人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发生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就“福来登156”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港口使用费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9184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任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