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隋明超。被告湖南省章鸭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法定代表人章世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祝鹏程。本院受理了原告隋明超与被告湖南省章鸭子食品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隋明超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隋明超负担。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文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