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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城民初字第246号

隋明超与湖南省章鸭子食品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隋明超,湖南省章鸭子食品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隋明超。被告湖南省章鸭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法定代表人章世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祝鹏程。本院受理了原告隋明超与被告湖南省章鸭子食品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隋明超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隋明超负担。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文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