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拟稿纸发文字号:(2016)黑0604执异1号缓急:密级:签发:年月日审核:年月日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拟稿人:张贵群份数:6份印刷单位:校对人:赵娜印刷时间:2016年1月16日附件:主题词:标题: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张军伟,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号楼*****室。申请执行人张喜明,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方晓**********室。被执行人张春明,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室。被执行人顾丽影,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明与被执行人张春明、顾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张军伟于2016年1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军伟称,我院查封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31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系其所有,我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让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该房产所有权已归案外人张军伟所有。案外人向本院提交(2014)让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喜明与被执行人张春明、顾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让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2013年11月11日保全了顾丽影名下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31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军伟的异议理由成立。我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让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该房产为张军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31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的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二O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