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53号罪犯刘红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原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以被告人刘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12月7日释放;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06年8月22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1年3月7日、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刘红军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刘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刘红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红军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刘红军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