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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41号

朱学东、常珍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学东,常珍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41号

被执行人:朱学东。

被执行人:常珍珍。被告朱学东、常珍珍罚金一案,本院受理的(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18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1月14日移交至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50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18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