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41号
被执行人:朱学东。
被执行人:常珍珍。被告朱学东、常珍珍罚金一案,本院受理的(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18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1月14日移交至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50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18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