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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2270号

宋照杰与于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照杰,于宁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2270号申请执行人宋照杰,女,生于1986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于宁,男。生于1987年7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执行人宋照杰与被执行人于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于宁系章丘市埠村煤矿职工,有工资收入,本院已经要求章丘市埠村煤矿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工资,经工商、银行、房屋、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少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