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28号原告热娜古丽·沙依提,女,维吾尔族,住和静县。被告李勇,男,汉族,住和静县。
原告热娜古丽·沙依提诉被告李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热娜古丽·沙依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热娜古丽·沙依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热娜古丽·沙依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热娜古丽·沙依提承担。
审判员 秦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