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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605-1号

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与陈华福、刘建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陈华福;刘建修;周四生;杨小明;杨小华;周光立;周友明;周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05-1号原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油田镇大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3915079-5。法定代表人汪水泉,系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蓉,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陈华福,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刘建修,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周四生,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杨小明,男,1960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杨小华,男,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周光立,男,1959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周友明,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周小军,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上列八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勇,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与被告陈华福、刘建修、周四生、杨小明、杨小华、周光立、周友明、周小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刘建修、周友明已作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建修、周友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申请对被告刘建修、周友明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油盘铁矿漳安峥嵘选厂撤回对被告刘建修、周友明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涛裕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彭国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