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异字第17号异议人全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傅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傅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傅某某的妻子全某某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全某某向全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全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年福执行员 陈锡凯执行员 滕圣罡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