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胡加亮。被执行人王宏硕。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胡加亮与被执行人王宏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