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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38号

范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38号

原告:范某。

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苏玉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