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38号
原告:范某。
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苏玉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