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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425民初292号

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425民初292号

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增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麦成,男,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麦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麦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廉学锋

审 判 员  赵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亚伟二0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