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216号原告山丹县奇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登岚,该公司总经理。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明珪,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丹县奇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明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丹县奇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以被告已将下欠车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丹县奇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奇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山丹县奇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黄聚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