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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60-1号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60-1号申请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被执行人河南省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艳。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49361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执字558号公证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辉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修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