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恢字第452号卢士玉申请执行张勇、张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3)济阳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济阳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伟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庆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