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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执恢字第452号

卢士玉与张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恢字第452号卢士玉申请执行张勇、张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3)济阳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济阳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伟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庆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