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79号原告湛忠江,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李海超,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湛忠江诉被告李海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由
审判员王聪颖独任审理,由
书记员吴亚军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忠江、被告李海超均以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558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劳务费数额需要核对。本院
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雇佣原告提供劳务,约定每天工资180元,每小时18元,原告共提供劳务30.5天,劳务费为549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原告提交的工票3枚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雇佣原告提供劳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海超给付原告湛忠江劳务费54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聪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