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430号
原告:颍上县新集镇腰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苏廷响,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颍上县新集镇腰楼村小学,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李光胜,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有为,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胜,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有为,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新集镇腰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颍上县新集镇腰楼村小学及李光胜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颍上县新集镇腰楼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新集镇腰楼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新集镇腰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颍上县新集镇腰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吴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