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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885号

赵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肖某某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肖某某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肖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