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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907-1号

钟秋菊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秋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907-1号申请执行人钟秋菊,女,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昌路9号鑫荣小区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曾国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秋菊与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16万元及利息,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林乐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