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51-1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马兆本,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宁县高河伊甸缘网吧。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安徽省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怀宁县高河伊甸缘网吧、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汪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7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田存明
代理
审判员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舒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