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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51-1号

汪文才与怀宁县高河伊甸缘网吧、张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怀宁县高河伊甸缘网吧,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51-1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马兆本,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宁县高河伊甸缘网吧。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安徽省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怀宁县高河伊甸缘网吧、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汪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7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田存明

代理

审判员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舒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