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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3398号

朱林春、董建功、王继洲等与刘孝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林春,董建功,王继洲,秦伟,刘孝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3398号申请人朱林春,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申请人董建功,男,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申请人王继洲,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人秦伟,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孝中,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林春、董建功、王继洲、秦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孝中物权保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孝中的银行存款101905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向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