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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民初107号

周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10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爱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朋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