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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4113号

潘新夫与王永健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永健,潘新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4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健。委托代理人年宇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新夫。委托代理人杨芳,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永健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04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04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裴运栋

代理

审判员  孙守明

代理

审判员  汤孙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俞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