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4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健。委托代理人年宇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新夫。委托代理人杨芳,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永健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04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04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裴运栋
代理
审判员 孙守明
代理
审判员 汤孙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俞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