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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1967号

龙岩市永丰新区晟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龙岩市永丰新区晟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9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丹,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龙岩市永丰新区晟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景河,董事长。原审被告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启静,董事长。上诉人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永丰新区晟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上诉人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先丛

审判员  丁仰豪

审判员  詹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