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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97号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9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21岁,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陈某,男,21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对被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振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