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9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21岁,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陈某,男,21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对被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振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