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484号原告江阴市要塞爱普菲斯家具店,住所地江阴市果园路28号。经营者刘英姿。委托代理人徐孟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55号。负责人郭晓星。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5楼2502房。法定代表人洪新明。本院在审理江阴市要塞爱普菲斯家具店诉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要塞爱普菲斯家具店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要塞爱普菲斯家具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要塞爱普菲斯家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江阴市要塞爱普菲斯家具店已预交),由江阴市要塞爱普菲斯家具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成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