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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4号

张根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4号罪犯张根虎,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根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5199.58元。2010年8月27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3年4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32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张根虎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张根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根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根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根虎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根虎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根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30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