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980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八号小区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刘春明,经理。被告宋玉芳,男,住建平县京沈路绿岛花园10号楼3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宋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惠芳
代理
审判员 孙晓峰
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