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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杰与李新周、张国振、王建军、李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2执51号李新周、张国振、王建军、李德义:你们与申请人李梦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梦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已生效的(2014)通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将强制执行,并添加到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向社会公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250707846789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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