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舒广友。
被执行人:李书文。本院在执行舒广友诉李书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书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李书文与刘付莲(身份证号码)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和县石杨镇夹山关的一间三层楼房归其子李军所有(身份证号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李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李军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舒广友清偿债务。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庆升二O一六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兰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