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刑终46号

李瑞英、段于兰等与邱阳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李瑞英,段于兰,段会全,邱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瑞英,农民。系本案被害人暨本案被害人段某丙妻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于兰,工人。系本案被害人段某丙长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会全,工人。系本案被害人段某丙长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阳,农民。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瑞英、段于兰、段会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抚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瑞英、段于兰、段会全、被告人邱阳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实事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4时许,在秦皇岛市抚宁区(原抚宁县)留守营镇小营村刘某家小卖部,被告人邱阳与被害人段某丙妻子李瑞英因玩麻将发生口角,后邱阳殴打李瑞英、段某丙夫妇致李瑞英受伤,段某丙××发作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段某丙××急性发作死亡,纠纷时外伤可作诱因。经抚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瑞英为轻微伤。另查明,因被害人段某丙死亡造成的损失有:丧葬费23119.50元,合理交通费3000元,处理丧葬事务人员误工费1267元。被害人李瑞英的损失有:医疗费12.98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28199.48元。上述刑事部分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瑞英右眉部软组织挫裂伤,右眼睑软组织挫伤,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段某丙××急性发作死亡,纠纷时外伤可作诱因。3、被告人邱阳供述:2014年12月8日下午3点左右,我去邱某家小卖部,当时谭某甲、段某丙媳妇、胖小姓温,还有一个人我想不起来了,他们四个人玩麻将着,我替胖小玩几把,我胡牌了,段某丙媳妇欠我钱了,说用不着话我不爱听,我就把麻将桌掀起一点,段某丙两口子就搡我,我就搡段某丙着,后被人拉开了。在屋里我打段某丙左脸一下,在屋外头,段某丙把我搡摔了,我起来后又把段某丙搡了一个跟头,我捡了一块花砖,没砸上段某丙,被人抢走了。3、被害人李瑞英陈述:那天下午,我在我村邱某家南门房里和陈立新、温某、谭某甲玩麻将,邱阳进来了,温某就把位置让给了邱阳,玩了有三四把,我丈夫段某丙进来说不让我玩了,我就不想玩了。邱阳就把麻将桌掀翻了。他拿着木头凳子要砸段某丙,没砸上,又往前冲把段某丙摁在麻将桌上,被人拉开了。邱阳又从南门外拿了一块水泥花砖往屋里冲,我和段某丙打算从南门回家,刚到南门口时,邱阳用花砖砸到我的右眼睛边上,邱阳又抓住段某丙的衣服,将段某丙摁到地上打了段某丙三个嘴巴,他还说整死你。被村里人拉走了。4、证人段某甲证言:2014年12月8日下午,有人到我家说我哥哥段某丙挨打了,赶到现场看到我嫂子李瑞英抱着哥哥在哭,我哥哥段某丙躺在我嫂子李瑞英腿上,脸色发黄,脉搏都没了,于是我就报警了。4、证人陈某证实事发当天下午邱阳喝酒后来到麻将馆替温某玩,和李瑞英发生争吵,邱阳掀翻麻将桌,把李瑞英丈夫段某丙摁到桌上用拳头打其面部两拳,被人拉开后,李瑞英夫妇往外走了,自己出屋后看到段某丙躺在路上,李瑞英抱着段某丙的头在哭,李瑞英的右眼眉处有血的事实。5、证人温某证实邱阳喝酒后来到麻将馆要玩麻将,就把位置让给了邱阳。后邱阳和李瑞英争吵起来,邱阳和段某丙撕扯到一块了,邱阳用拳头打段某丙胸部几下,段某丙两口子打邱阳,李瑞英抓抠邱阳,邱阳把段某丙摁到桌上打他头部几拳,被人拉到屋外面去了,自己从屋出来后,看到邱阳走了,段某丙两口子倒地上了,李瑞英眼角出血了的事实。6、证人谭某甲证实邱阳喝酒后在麻将馆和李瑞英发生争吵,邱阳掀麻将桌,和李瑞英夫妇厮打在一起,把段某丙摁到桌上,被人拉开后看到李瑞英眼眉流血。李瑞英扶着段某丙走到路边时,段某丙突然倒地上了。7、证人刘某证实当天下午在我家麻将馆打麻将,邱阳喝酒后来到麻将馆替温某玩,和李瑞英发生争吵,邱阳掀麻将桌,和李瑞英夫妇厮打在一起,把段某丙摁到桌上被人拉到屋外,邱阳到屋外从地上捡了一块花砖,自己拦着没拦住摔倒了,起来后没看到双方打没打,但看到李瑞英和段某丙倒地上了李瑞英哭了的事实。8、证人邱某证实当天下午李瑞英等人在我家麻将馆打麻将,邱阳喝酒后来到麻将馆替温某玩,和李瑞英发生争吵,邱阳掀麻将桌,和李瑞英夫妇厮打在一起,把段某丙摁到桌上,我们就把邱阳和段某丙两口子推到外面了,后来我从屋里出去时,看见邱阳把段某丙摁在我家门口花池子地上了,我就把邱阳抱起来了,邱阳舅舅就把他拽走了。这功夫,听到段某甲喊人不行了,我看见段某丙躺在道边上了,李瑞英抱着段某丙哭,右眼眉在流血的事实。9、证人段某乙证实当天下午看到邱阳和段某丙两口子正互相打呢,大伙把邱阳拽出去了,段某丙两口子也出去了。我出去时看到段某丙和李瑞英在门口地上躺着呢,我就给邱阳搡走了。李瑞英在屋里没受伤。10、证人姜某证实2014年12月8日14时54分接到指令到留守营镇小营村进行急救病人时,当时躺在地上的老年男人脸上有血迹,无明显伤痕;另一老年女人眼眶受伤流血的事实。11、证人张某、韩某、谭某乙、齐某证实当天中午和邱阳在一起喝酒,后来听说邱阳和段某丙两口子打架,赶到现场后看到段某丙躺在地上的事实。12、被告人邱阳的讯问光盘、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佐证了上述事实。民事部分的事实,有鉴定意见书及医疗费、鉴定费、车票等票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阳因琐事殴打他人,而诱使被害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急性发作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邱阳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邱阳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过合理损失部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邱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邱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瑞英、段于兰、段会全各项损失人民币28199.48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瑞英、段于兰、段会全向本院上诉提出:1、被告人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建议对其从重处罚;2、民事赔偿数额过少。原审被告人邱阳向本院上诉提出:其殴打段某丙,导致段某丙死亡没有必然性,其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实事与一审认定的实事一致,据以定罪量刑及民事判决部分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阳因琐事殴打他人,而诱使被害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急性发作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上诉人邱阳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上诉人邱阳应予赔偿。关于上诉人李瑞英、段于兰、段会全向本院上诉提出应以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邱阳从重处罚的上诉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无权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诉。关于上诉人李瑞英、段于兰、段会全向本院上诉提出民事赔偿数额过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民事赔偿部分,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实际情况,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判处,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李瑞英、段于兰、段会全的上诉理由没有实事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邱阳向本院上诉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上诉人邱阳殴打被害人段某丙的事实,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段某丙××急性发作死亡,纠纷时外伤可作诱因,被害人段某丙的外伤是由上诉人邱阳殴打所致;根据卷中材料,能够证实上诉人邱阳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故上诉人邱阳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无不当,民事判决亦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臻喜

审 判 员  王海军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