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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商初字第00348号

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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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348号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法定代表人���秋生,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关林镇东虹路6号。法定代表人戴志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卢焰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从2014年7月30日、9月25日、10月11日分别向被告出售低烟无卤阻燃护套料,同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521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给付货款52100元,尚欠10000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支付货款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无锡市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查明:原告从2014年7月30日、9月25日、10月11日分别向被告出售低烟无卤阻燃护套料,同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521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给付货款52100元,尚欠货款100000元。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案件,并于同日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被告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宜兴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卢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盛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