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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5359号

黄顺兵与付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顺兵,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359号原告黄顺兵,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封忠伟,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强,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黄顺兵与付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顺兵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顺兵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黄顺兵负担。

审判员  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