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359号原告黄顺兵,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封忠伟,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强,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黄顺兵与付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顺兵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顺兵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黄顺兵负担。
审判员 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