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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79号

吴英涛与巩天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英涛,巩天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吴英涛。

被执行人:巩天兵。吴英涛与巩天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8)桓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巩天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英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8)桓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贻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