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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555号

侯学仁申请张振兴、张继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学仁,张振兴,张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侯学仁,男。被执行人张振兴,男。被执行人张继玲,女。侯学仁与张振兴、张继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振兴、张继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学仁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振兴、张继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王艺淳、白清岩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振兴、张继玲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侯学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张振兴、张继玲新的财产线索,侯学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