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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80-1号

宋某与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80-1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87年8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熊某某,男,1985年7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某某未履行本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宋某、熊某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建筑面积为102.15㎡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刚二○一六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