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02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传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