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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47号

张程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47号罪犯张程富(曾用名张豪、张浩),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程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102737元。2010年10月21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3年9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张程富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张程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程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程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程富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程富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程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