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书勤,又名苗勤,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纪平,又名魏大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凤芝。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书勤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书勤的委托代理人周顺河,被上诉人魏纪平的委托代理人薛凤芝、闫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光明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