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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623号

苗书勤与魏纪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苗书勤,魏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书勤,又名苗勤,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纪平,又名魏大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凤芝。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书勤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书勤的委托代理人周顺河,被上诉人魏纪平的委托代理人薛凤芝、闫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光明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