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40号原告刘某某,女,住东明县。被告宫某某,男,住东明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彩霞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凤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