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00436号原告韩振方,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黄良玉,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方与被告黄良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方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方撤回对被告黄良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韩振方承担。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雪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