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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00436号

韩振方与黄良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振方,黄良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00436号原告韩振方,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黄良玉,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方与被告黄良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方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方撤回对被告黄良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韩振方承担。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雪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