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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5号

孙建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5号罪犯孙建宾,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1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4323.44元(已赔付13000元)。2010年6月2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3年4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31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孙建宾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孙建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建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孙建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孙建宾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孙建宾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9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