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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1号

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章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81号原告章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