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81号原告章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