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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4号

李竣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4号罪犯李竣杰,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以被告人李竣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以被告人李竣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未执行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院又于2011年7月19日以被告人李竣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释放;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竣杰犯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5月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李竣杰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李竣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6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竣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竣杰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多次犯罪且属累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至今未予履行,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对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李竣杰的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竣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