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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30-1号

严虎胜与彭明德、卢国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虎胜,彭明德,卢国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严虎胜。被执行人彭明德。被执行人卢国防,1962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严虎胜与被执行人彭明德,卢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彭明德,卢国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明德,卢国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明德,卢国防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明德,卢国防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795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钟天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