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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82民初412号

汤某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汤降龙,赵丽影,刘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282民初412号原告汤降龙,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宣化乡兴原村赵家屯。被告赵丽影,女,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宣化乡兴原村赵家屯。被告刘淑珍,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宣化乡兴原村赵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降龙诉被告赵丽影、刘淑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焕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