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282民初412号原告汤降龙,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宣化乡兴原村赵家屯。被告赵丽影,女,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宣化乡兴原村赵家屯。被告刘淑珍,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宣化乡兴原村赵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降龙诉被告赵丽影、刘淑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焕文 来源:百度搜索“”